政治中心/施郁韻報導

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,一審判有期徒刑7年4月。(圖/翻攝自高虹安臉書)

▲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,一審判有期徒刑7年4月。(圖/翻攝自高虹安臉書)

法院日前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,高涉嫌在擔任立委期間,詐領助理補助費46萬多元,一審判有期徒刑7年4月、依法停職。有網友認為,因貪汙被判7年顯然過重,酒駕也不至於判這麼久。對此,作家苦苓認為這種說法是「蠢話」,並點出關鍵原因,直言高虹安根本就不是她助理們的老闆,其行為等同是「A政府的錢」。

高虹安涉貪案一審判決出爐後,臺北地方法院就指出,立法院編列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,包括酬金及加班費,是由立法院直接撥入各公費助理個人之金融帳戶,並非立法委員薪資的一部分,也非對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。高虹安明知道,仍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之酬金及加班費。

 

苦苓26日在臉書發文表示,有些人覺得,叫員工回捐加班費、用在辦公室公積金,頂多只是可惡的慣老闆,有民眾質疑「這樣也算貪汙嗎、有必要判到7年4個月嗎?」

苦苓直言「如果你也這麼想,容我提醒你:高虹安並不是這些助理的老闆!」公費立委助理雖是由立委聘請,但他解釋,發薪水和加班費的不是立委本人,而是由政府直接撥款、匯入他們自己的帳戶;等同公費立委助理領的是國家和納稅人的錢,無論高虹安是用什麼方式把錢拿去用,都是A了政府的錢,「形同搶劫納稅人,受害的不是只有助理而已。」

苦苓強調,希望不要又有人說,才貪汙46萬餘元就判7年多未免太重了這種蠢話,因為之前也曾有民代A了助理費5萬元,就被判3年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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